各鎮街道社會事務辦:
現將《甌海區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市甌海區民政局
溫州市甌海區財政局
2023年1月16日
甌海區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
為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強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線職能,根據《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溫州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民養〔2021〕164號)《溫州市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養老服務補貼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補貼是指對具有本區戶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歲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夠自理的高齡(8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下簡稱高齡老年人),以及《溫州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中規定的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的老年人,經過評估,采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他們接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或入住養老機構提供支持的一項社會福利。
二、養老服務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根據《浙江省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和《溫州市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按照老年人家庭經濟狀況和相應的政府保障責任,分為四類:
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齡老年人。
2.低收入家庭(低保邊緣家庭)60周歲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齡老年人。
3.80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
4.除上述三類以外的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的老年人。
(1)重點優撫對象家庭成員、人體器官捐獻人家庭成員中的重度、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2)贍養人死亡或者傷病殘無力進行贍養的重度、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三、養老服務補貼標準
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對象,按照能力評估結果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輕度)、完全自理四檔。
1.低保、低邊、重點優撫對象家庭成員、贍養人死亡或者傷病殘無力進行贍養的、人體器官捐獻人家庭成員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四十五小時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
2.低保、低邊、重點優撫對象家庭成員、贍養人死亡或者傷病殘無力進行贍養的、人體器官捐獻人家庭成員中的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三十小時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
3.低保中部分不能自理(輕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及80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以享受125元免費居家養老服務。
4.低保家庭不具備照料條件,經區民政局批準納入機構養老的,可參照當地特困供養人員護理費標準執行。低邊、重點優撫對象家庭成員、贍養人死亡或者傷病殘無力進行贍養的、人體器官捐獻人家庭成員中的對象的家庭不具備照料條件,經區民政局批準納入機構養老的,所享受的養老服務補貼可按入住機構所提供的護理項目在護理費中抵扣。
5.80至89周歲非機構養老的高齡老人每人每月可以享受50元免費居家養老服務。
6.90周歲以上非機構養老的高齡老人每人每月可以享受100元免費居家養老服務。
養老服務補貼中每月享受的服務小時數,應當按照不低于甌海區上一年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予以換算。
養老服務補貼標準適用就高原則,不得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長期護理保險待遇重復享受。補貼對象可按規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幫扶。
四、養老服務補貼對象、標準和提供方式
補貼通過養老服務電子津貼的形式,依托“浙里辦”養老服務超市,按月發放至老年人養老服務專戶中。養老服務電子津貼不可提現,采用虛擬額度后結算制,由區民政局每月按照老年人實際使用情況進行結算。偏遠山區地方若難以購買服務的,可以采取發放貨幣的方式,具體由區民政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養老服務補貼申請流程
(一)申請
享受第4、5類補貼標準的老年人免審即享,享受其余補貼標準的應當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或線上申請。
(二)評估與審核
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基本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再由區民政局委托的專業評估機構上門為老年人開展能力評估,根據《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篩查實施方案》(浙民養〔2022〕82號),按照統一的評估標準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檔次,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報區民政局審核批準。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補貼從批準當月起享受,老年人可通過養老服務超市,根據自身服務需求在區民政局規定的服務商和服務項目范圍內自行選擇。
被評估人或代理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結論之日起5日內在評估地提出復查申請。區民政局將派出其他評估機構復核,并在10日內完成,有關組織、個人或家庭應當配合核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復評費用由申請對象承擔。
(三)監督管理
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于服務質量差、違規套取養老服務補貼的服務承接主體應當依法懲戒,取消入圍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其他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本辦法也作相應調整。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